一、项目编号:CTZB-******74
二、项目名称:西湖区退役军人档案整理和数字化加工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4-12-02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九盛路9号A11幢2楼230室
被投诉人 1 :杭州市西湖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地址:******服务中心东5楼
被投诉人 2 :******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晖路42号现代置业大厦西楼1701-1706房
相关供应商:******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252号伟星大厦16楼A座1609室
当事人:杭州市西湖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五、基本情况
******有限公司对西湖区退役军人档案整理和数字化加工项目(编号:CTZB-******74,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质疑答复不满,于2024年12月16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12月16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已明确规定“填写的‘企业类型’与实际不符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无效”,对投诉人主张“至于中、小、微三类企业的认定偏差,并不是作为无效投标的法定依据”不******有限公司,并声明该企业的xx为155人、xx为4890.88万元,属于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中型企业。经审查,“xx为155人、xx为4890.88万元”不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行业中型企业的划型标准。资******有限公司的企业类型,投诉人出具了《回复函》,表示“中型企业是由于我单位人员编写投标文件时误填所致。实际我单位属于小型企业”。故,资格审查人员以“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企业类型为中型企业,与实际情况不符”为由认定投诉人提供的声明函无效,进而认定其资格审查不予通过,并无不当。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综上,投诉人关于西湖区退役军人档案整理和数字化加工项目(编号:CTZB-******74)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补充事宜
******财政局
2025年01月03日
附件信息:
西财采监〔2024〕4号.pdf (362.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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