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JXFZJN2024-011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 ******有限公司衬塑玛钢件(沟槽件)供应商入围招标进行公开招标公告
首次公告日期: 2024年12月20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 t采购文件 □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
原文件
17投标保证金
17.1标人应提交10000元整作为投标保证金。保证金应在开标前一天下午17:00时前(以到账时间为准,在此时间之前,保证金未到指定账户的,视为放弃投标)。
******银行转账******办事处的账号)通过网上缴纳方式转入,成功转入的为有效保证金。
******有限公司账户。
******有限公司
税 号:******MAD7MM2L10
账 号:************56
开户行******银行抚州分行
账户类型:保证金账户
备注:保证金不能提交现金,以到账为准,并应分别注明:******有限公司衬塑玛钢件(沟槽件)供应商入围招标”(未注明清楚后果投标人自负)。
17.2 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招标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损失。采购人在因投标人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本须知第17.7条的规定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17.3 在开标时,对于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代理机构将视其为非响应性投标应予以拒绝。
17.4 凡没有根据本须知第16.1和16.3条的规定随附有效的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应按本须知第27条的规定视为非响应性投标予以拒绝。
******有限公司原额不计息退还投标人。
17.6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投标人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响应文件的;
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本项须知第34条规定签订合同;
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本项须知第35条规定交纳中标服务费。
投标人提供虚假投标文件或虚假补充文件的。
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现变更:
17投标保证金(本项目不适用)
17.1投标人应提交10000元整作为投标保证金。保证金应在开标前一天下午17:00时前(以到账时间为准,在此时间之前,保证金未到指定账户的,视为放弃投标)。
******银行转账******办事处的账号)通过网上缴纳方式转入,成功转入的为有效保证金。
******有限公司账户。
******有限公司
税 号:******MAD7MM2L10
账 号:************56
开户行******银行抚州分行
账户类型:保证金账户
备注:保证金不能提交现金,以到账为准,并应分别注明:******有限公司衬塑玛钢件(沟槽件)供应商入围招标”(未注明清楚后果投标人自负)。
17.3 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招标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损失。采购人在因投标人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本须知第17.7条的规定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17.4 在开标时,对于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代理机构将视其为非响应性投标应予以拒绝。
17.5 凡没有根据本须知第16.1和16.3条的规定随附有效的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应按本须知第27条的规定视为非响应性投标予以拒绝。
17.6 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后7日内原路不计息退还投标人。
17.7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投标人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响应文件的;
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本项须知第34条规定签订合同;
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本项须知第35条规定交纳中标服务费。
投标人提供虚假投标文件或虚假补充文件的。
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无须提交投标保证金。
2、已经缴纳保证金的在采购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后7日内原路不计息退还投标人。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采购人信息
******有限公司
联系人:徐先生
联系电话:******
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巴山镇县府西路18号5楼
联系人:刘女士
联系电话:******